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4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3所示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4部分應執行罰金銀元壹萬零肆佰元即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