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行賄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固因行賄罪及恐嚇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並經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月,惟聲請人甲○○並未到案執行,而於96年
3月21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可稽,因聲請人甲○○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首揭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尚不得予以減刑,其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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