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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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6月7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2821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其自首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