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17號上訴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參加人法定代理人 董國鈺 上列當事人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9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為憑,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蘇靖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