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聲請人 鄭惠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志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載付款地為「營業所」,其所在地為何。㈡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聲請狀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並未載明提示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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