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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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江凱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秀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98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612 號裁定(110.05.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272 號[民事案件撤回資訊: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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