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5號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債務人 吳坤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參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七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