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殷士程 法定代理人 殷連富
羅旭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能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