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鍾濟武 被告 鄭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96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面積1.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400元=14,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