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勝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