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交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志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所發之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及其所附之88年5月10日會議紀錄足參,而被告經酒精濃度之呼氣測試,已達每公升
0.69毫克,其於上揭時、地,因酒後於車道上臨時停車,明顯無法正常操控,其於為警查獲後,命其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其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用手臂來保持平衡,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到1030,其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等情事,此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顯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甚明。
三、核被告洪志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曾於98年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
92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5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紀錄,惟被告不知警惕,仍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無照酒後騎乘重型機車,其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甚鉅,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065號被告洪志鋒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6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洪志鋒前因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92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1年4月18日20時30分至21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里○○鄰○○路65號家中飲用威士忌酒1杯後,明知因服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貿然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年4月19日1時40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與經國路口,因無故停在快車道未行進而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濃厚,並測得洪志鋒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乃得知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洪志鋒之自白。(二)酒精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乙份。(三)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員偵查報告各乙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檢察官魏廷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許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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