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19、60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等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7.30│97.08.03│97.08.06│├────────┼────────┼────────┼────────┤│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72號等│偵字第2172號等│偵字第2172號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97│97年度訴字第1497│97年度訴字第149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31│97.10.31│97.10.3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案號│5519號│5519號│5519號││判決├────┼────────┼────────┼────────┤││判決│97.12.22│97.12.22│97.12.2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14號│字第114號│字第11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7.22│97年6月下旬某日│97.09.01││││起至6月底某日止││├────────┼────────┼────────┼────────┤│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51號│緝字第443號│偵字第13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40│97年度易字第647│98年度訴字第18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21│97.11.13│98.03.3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647│98年度訴字第185│││案號│6005號│號│號││判決├────┼────────┼────────┼────────┤││判決│98.01.23│97.12.22│98.04.2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458號│字第152號│字第15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