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80號案號受理,並於98年4月30日判決,於98年6月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1.29│97.11.05│97.11.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065號│字第698號│偵字第42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366│││││26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2.25│98.03.06│98.04.2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366││確定│││269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30│98.04.06│98.05.2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95號│字第1288號│字第1813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79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30│││├───┼────┼────────┼────────┼────────┤││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0││││確定││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08│││││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