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提出之再審起訴狀影本所載日期雖為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惟其在前程序所提出之起訴狀原本所載日期確為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有該狀附前程序卷可稽,是其主張前次聲請並未逾期,原裁定以其聲請逾期予以裁定駁回於法有違云云,並無可取,併於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