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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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朱阿綢
藍麗霞
一、債務人藍朱阿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藍朱阿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麗霞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