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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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澤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 陳俊价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澤傑、陳俊价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李澤傑、陳俊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22號、第2623號、第188號、第191號、第192號、第311號、第401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2人均坦承全部犯行,且依共同被告 吳狄龍歐智豪 之證述及通訊譯文、扣案物等卷證資料,認其等共同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另依共同被告歐智豪所述,本案於警方展開調查後,共同被告吳狄龍仍約其他共同被告見面之情形,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得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2人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均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1年2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2人於本院101年3月22日準備程序中仍坦承全部犯行,且共同被告吳狄龍、歐智豪亦於同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參見本院卷第79頁),因認被告2人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同年3月28日裁定將其等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於同年5月17日裁定被告2人自同年5月23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2人第1次羈押期間均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俱自101年7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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