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修齊
李宜珍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清彬
邱寶珠 被告 黃孟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投交簡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