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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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倫
謝莉君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家倫竊盜,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莉君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家倫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被害人表明不再追究,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審酌上情,爰予以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