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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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3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3170號再審原告加寶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麗華 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邱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2513號裁定認上訴為不合法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對原審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惟依上開規定及本院決議,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陳鴻斌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史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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