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 蔡元斌 相對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賴怡誠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中華汽車借款當鋪公司即債權人相對人 王偉誠 即債權人相對人 王素蓮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元斌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3年底退伍後從事美容直銷,辦理貸款進貨,後因繳款不便無法清償,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又聲請人即債務人目前無業,須負擔本人及未成年女兒之生活費用,實無法清償債務,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歸屬清單、97年、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潘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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