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德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薛瑞元 、 周志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薛瑞元、周志浩各新臺幣(下同)60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