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無限夢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蔡南筠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8萬6,107元(計算式:3萬1,207元+5萬4,900元=8萬6,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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