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傳和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宏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上訴人怡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