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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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57號聲請人 陳國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景豐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提出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附表(須各地號列記其欲拍賣之應有部分範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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