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劉灯平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被告全弘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天麟 訴訟代理人 詹政憲 被告 張騰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05年3月18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中敘明原告超過新台幣5,723,67
3元本息部分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並於該欄第八項中敘明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就原告起訴無理由部分,漏未於主文第二項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