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283號
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乙○○間撤銷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既係債務人據以撤銷假扣押之原因,則債權人就本案確定判決有無提起再審之訴,皆不影響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權利。
二、查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乙○○積欠債務新台幣100萬元,為保全強制執行為由,聲請假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字第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抗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請求所提之本案訴訟,迭經原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5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裁定裁判敗訴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判書附原審卷可參,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乃依相對人之聲請,以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30號撤銷假扣押,有假扣押裁定、執行命令、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復遭原法院裁定駁回,依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其前向臺灣高等法院就前開清償債務本案訴訟提起再審之訴遭駁回後,業於民國99年4月6日就再審之訴提起上訴,依相關證據必能勝訴云云。惟抗告人對本件保全程序所為本案訴訟既遭駁回確定,縱其對本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於未經法院裁判廢棄原確定判決前,揆諸上開說明,並不生阻斷其本案訴訟業已敗訴確定之效力,原法院因而駁回抗告人就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之異議,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