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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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乙○○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乙○○業於95年10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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