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何冠慧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將其二人收押,嗣再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延長其二人羈押期間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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