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無串證之虞,由於家中無經濟來源,被告之妻現亦處於待業狀態,三個小孩現亦在學中需父親教導,被告於羈押期間已痛定思痛,往後絕不再犯罪云云,爰聲請准予具保。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