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93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
(一)聲請狀上應由聲請人簽名,簽名部分得以蓋用印鑑章代之。
(二)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1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印鑑章)之聲請狀,連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及第二項所示之資料,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及印鑑證明、與第二項所示之資料,來院補正。
3、如無法或不方便提出印鑑證明,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及第二項所示之資料,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二、繼承系統表
(一)由於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漏載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第二、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