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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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原告深見電機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深見 邦雄 訴訟代理人許武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伍拾萬元以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之外匯結匯價格壹元美金等於參拾參點陸元新台幣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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