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附民原告 黃永鑫 附民被告 徐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粘凱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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