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許駿文 張智賢 被告 林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坤平 被告 陳秋香
林秋芬 林秋足 陳志文 陳志鴻 盧春格 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