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榮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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