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沛佳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顥天光電股份有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沛佳精密有限公司│106,901元│BQ0000000│108年2月25日│││公司│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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