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0號(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玆該 被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