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7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8年度易字第611、721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度偵字第26634、28125號,98年度偵字第1971、1972、3774、3777、39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此參照同條文之修正理由可明。再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其上訴即屬於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第二審法院自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理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所載理由略謂:檢察官所認定就甲○○部分我所收取利息高達新台幣(下同)36萬元,事實上我並沒收那麼多金額,大約6萬元左右。我於97年9月就不再從事放款工作了,當時並明確對那些債務人說明只要償還本金即可,有具結書可證。我聽警方勸告放棄對所有債務人的借款,即使所收利息金額尚未達出借本金部分,一概不再請求償還。我並無前料,僅為初犯,目前經濟不景氣,只靠打零工維生,實無法負擔如此高罰金,請給予自新機會,宣告緩刑等語。經查被告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揭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被告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又證人甲○○因需款孔急,向被告借貸金錢,已給付被告利息共計36萬元,及償還本金2萬5千元,還剩6萬5千元本金尚未償還等情,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有筆錄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見原審卷第13頁),於原審審理時,亦表示對於證人甲○○之證述沒有意見(見同上卷第15頁),其於提起上訴時並未舉出任何新事證,空言爭辯未向甲○○收取利息36萬元,尚屬無據,併此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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