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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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三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一、三部分均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