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3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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