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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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7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思惠選任辯護人林懿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78號、第13255號、第14267號、第1532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15號),查與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6號、第1065號、第1248號、第1736號、第189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50號、第585號詐欺等案件相牽連(同一被告涉犯數罪)。茲因被告熊思惠之辯護人請求將本案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意(承審股別:庚股),此有本院111年3月23日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為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第489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被告熊思惠部分(含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