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柔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柔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柔廷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
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四、經查,受刑人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597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9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㈤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98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刑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㈢至㈤所示之罪刑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67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而受刑人於103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7月26日,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16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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