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8號聲請人 許春仲 即 許田春伸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榆名 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9,576元,應繳聲請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另聲請人並應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2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