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55號聲請人 林竹柔 上列聲請人林竹柔因與相對人 黃金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竹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