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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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凌鵬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繼廷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一、二行有關「應自民國起,延長羈押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均應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延長羈押之裁定理由欄二第一、二行有關「應自民國起,延長羈押貳月」之記載,對照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一所示,已明確表示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將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屆滿,並均自民國102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有延長羈押起始日期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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