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木枝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258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駱木枝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樓感應扣壹個、大門鑰匙壹支、現金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媒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媒介、容留」,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駱木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再予補充說明媒介性交以營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性交以營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