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19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范峻豪(原名:范修豪)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申禾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 范揚駿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 黃振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范峻豪、范揚駿及張申禾有罪部分,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經檢察官及被告上訴至本院部分僅有被告范峻豪、張申禾、范揚駿三人,除原判決諭知被告張申禾無罪部分外,均為本院審理之上訴範圍,且均經本院撤銷改判,此觀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說明即知。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范峻豪、范揚駿及張申禾有罪部分,均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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