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三二號C
上訴人即自訴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代理人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第一審判決理由第一項所載。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三、自訴人上訴意旨仍指被告蓄意詐欺云云,然查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原審已詳述其理由,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重信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