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6號原告洋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