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 趙英芳
趙英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秋萍
趙永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趙英芳、趙英綺之法定代理人趙永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印鑑證明,並於切結書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被繼承人 朱清梁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朱嬿蓉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