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芊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芊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芊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